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扰乱金融秩序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解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2)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张明楷个人观点:画家画货币欣赏,伪造不存在面额的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因为伪造货币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
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
(4)其他:(了解)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
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非法金融活动判什么罪?
非法从事金融业的处罚标准即未经有关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展金融活动的行为。对于非法从事金融业的处罚力度来说,一般情况下都与当事人以及当事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额有关,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扰乱金融秩序罪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